有關侵犯私隱條例之解說

Picture
究竟甚麼是私隱????????????

自問絕大部份既東西, 我都會隨遇而安, 求求其其, 但如果某事情令我感到難以下台, 甚至係有不合理成份, 則該事件/人已經在踩緊我底線!!!!! 

輯自《社區法网, http://www.hkclic.org

在瀏覽互聯網時,我發現自己一幅相片被放在某個本地網站內,但該網站並無事先取得我的同意,估計這幅相是當我在逛街購物時被人在商場內偷拍的。我可否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去控告有關網站管理人或攝影師 ?

有關法律問題是究竟這幅相是否屬於個人資料? 若不屬於個人資料,條例便不適用於上述個案內。

高等法院上訴庭於 2000 年有一案例 ( Eastweek Publisher Limited and another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 ,裁定 個人資料可以透過拍照而收集得到 ,但並不表示所有相片也一定是 個人資料。法官指出在收集個人資料時,資料使用者必須正在匯集某位已被認定或欲被認定人士的個人資料。換句話說,如相片只顯示出某人的樣貌,但沒有包含該人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 (即該人只是一個「匿名拍攝對象」 ) ,這幅相片一般不會被視為個人資料。

Picture

判詞亦進一步說明,條例只會保障市民在個人資料方面的私隱,但並非訂立全面的私隱保障權利去防止任何侵犯私隱的方式出現 (令所有人均可獨處而完全不受騷擾) 。

關於問題所述的情況,如相片沒有包含閣下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條例便不能給予保障。

但須留意,任何人如公開刊登相片而該相片附有被拍攝者的個人資料之註腳(未經當事人同意),便可能已違反條例。如有關註腳含有未經證實的負面評論,刊登資料的人士亦可能要負上民事誹謗責任。此外,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拍照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亦可能會干犯遊蕩罪 ( 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或被控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輯自《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http://www.pcpd.org.hk

個案編號: 2001009

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第2條,某人被他人虛構的資料或謊言不屬該人的「個人資料」

Picture

投訴人與朋友參加一個社交聚會 — 他的相片被雜誌的記者拍下 — 撰寫及刊登關於該次聚會的文章 — 投訴人指稱一幀刊登出來的相片是未經他同意而拍下的 — 文章中關於他的報導全是虛構的資料,包括錯誤報導他的職銜 — 條例第2(1)條關於「個人資料」的釋義及保障資料第1(2)原則

投訴內容

投訴人及他的朋友參加一個社交聚會,當中包括一名雜誌社記者及攝影師,以便撰稿報導聚會的情況。其後,雜誌刊登了一篇報導該聚會的文章。投訴人投訴文章所刊登的一幀相片是未經他同意而拍下的。他亦指稱大部分關於他的報導是虛構的,包括錯誤報導他的職銜。

私隱專員的決定

關於未經投訴人同意涉嫌偷拍他的相片一事,由於投訴人早已知道有攝影師在場,他應知道或預計該攝影師會拍下聚會的情況,故私隱專員在進行初步查詢後,認為他的相片不是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拍攝。至於虛構事實一點,私隱專員認為那是報導手法的問題,故條例不會對此作出規管。投訴人指稱他的職銜被錯誤報導,那可能是因誤會所引致。故此,私隱專員認為毋須對個案進行調查。投人就此提出上訴。

上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維持私隱專員的決定,特別是裁定某人被他人捏造的資料或謊言,根據條例第2(1)條,不屬於他的「個人資料」。關於錯誤報導投訴人的職銜,行政上訴委員會裁定那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事,私隱專員可毋須理會。

行政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上訴被駁回。
 

輯自《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直接電話查詢》

為左清楚咁搞清呢個問題, 2009年4月3日早上, 我親自致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查詢.

先將整件事向有關職員講述一篇.

職員講左好多相關條例過我聽, 已經唔太記得係第幾條, 第幾章, 但大約意思係:

要睇返拍攝者既目的 / 動機,  係想突出片中既邊一位, 而事後有無將其個人資料一併放上网, 如兩者皆否, 則不成立.

又, 如該學校說明不能拍攝, 而我堅持拍下並放上网, 又會否有問題?!

職員重申, 法例上只會考慮佢先前說既動機同埋有否揭露其個人資料, 如兩者皆否, 則我只會犯下該學校的校規.

如果以上闡述都未能令受影響人事釋懷, 懇請列舉相關証明 / 有關條例, 以証明本人因為觸犯某些規條, 本人定當認真處理!

(147)

Comments

comments

一般留言 (2)

  1. 補充一點….

    律師朋友話, 如果段片只係拍到個家長OR小朋友側面, 或者係唔多清楚, 又或者係遠遠地入鏡 (etc.)…..而且”過鏡”時間好短, 更加無需要理會被投訴. 因為主角係靖天, 嗰啲只係”佈景”.

  2. 林師奶 :
    補充一點….
    律師朋友話, 如果段片只係拍到個家長OR小朋友側面, 或者係唔多清楚, 又或者係遠遠地入鏡 (etc.)…..而且”過鏡”時間好短, 更加無需要理會被投訴. 因為主角係靖天, 嗰啲只係”佈景”.

    謝謝林師奶的補充~~~~!!!!!

發表留言